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90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901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9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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