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緒聖 選任辯護人 陳鴻興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106年度審交簡字第5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248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所記載之法院組織,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所記載之法院組織(即如附表一所示),茲發現與該判決原本所記載之法院組織不符而有誤載之情,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高雅敏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附表一: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附表二: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法官高雅敏││法官蘇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