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38號聲請人 陳燦誠 聲請人與關係人上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