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家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字第34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被上訴人 郭硯芬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鄧瑀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第四行關於「見本院卷第73頁」之記載,應更正為「見本院卷第78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