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易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25號上訴人 林坤松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瑋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香港商富士施樂文件處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震乾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 律師被上訴人環宇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聰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勞動法庭
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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