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1號上訴人 陳曉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莞爾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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