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19號原告 張末英 上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 江方伶 等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559元(即原告於訊問筆錄中表明欲請求之金額562,089+6,4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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