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10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104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心東森紙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臺北市大安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