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4、15、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力駒 (即 郭麗玫 之繼承人)
樓相對人 趙力儀 (即郭麗玫之繼承人)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趙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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