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林志明
林志祥 被告 王文佐
林俊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7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姚念慈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