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3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許澤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