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5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靜儀 被告 游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務必委任對本件瞭解之訴訟代理人到庭,且攜帶相關證物原本到院,如變更減縮訴之聲明,請庭前進狀,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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