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19號原告 曾榮三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全文富 等即 全寶 .轉登記事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全寶祥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系統表。
二、被告全文富及其他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之地方法院家事庭查報繼承人是否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