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64號上訴人 鍾文龍 (兼 邱秀妹 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 鍾侑良 (即邱秀妹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鄭圳承 兼法定代理人 鄭清波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 鐘文龍 (兼邱秀妹之承受訴訟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復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以103年度聲字第93號裁定駁回。茲上訴人經本院以民國103年11月19日裁定限於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有本院查詢表可稽,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陳繼先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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