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7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邱詩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簡瑞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區○○段○○○○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及4769建號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張簡瑞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