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債務人 陳建文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從事網路拍賣物品為何,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
100年10月起迄今,所有收入來源及實際收入金額。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每月除領取2名子女低收入戶補助合
計3,800元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例如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⒊說明債務人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於102年2月5日及同年3
月2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分別匯入3,000元及1,000元之原因為何。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⒌說明債務人是否已符合請領勞工保險退休給付之條件,有無領取退休給付、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⒍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2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⒎債務人配偶 陳登偉 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0、101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0年10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⒏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
及子女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配偶或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