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卷證,本件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囑託拘提函、拘提無著回函等(均為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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