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高雄市愛河水域管理自治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1號原告 林大樹 原告 鄭佳明 原告 鄭玲珍 原告 郭四農 原告 郭旭利 原告 鄭文斌 原告 黃清泉 原告 梁仲壁 原告 黃義泰 原告 薛勁揚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訴訟代理人 許綺佑 訴訟代理人 郭長隆 訴訟代理人 吳契輝 上列當事人間高雄市愛河水域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訂106年4月25日下午3時於本院鳳山法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