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424號債權人 蔡嘉信 債務人 藍英豹 即華昇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英豹即華昇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藍英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華昇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並釋明其究為合夥或獨資?(若為合夥,請具狀改列債務人為華昇工程行,法定代理人為藍英豹)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