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112號
原告 林育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明環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陳秋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112號
原告 林育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明環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