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原告 蕭清景 被告 郭鄉山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五年度交簡字第二四八二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蕭雅毓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