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子○
癸○庚○寅○戊○乙○申○午○壬○丑○甲○丙○己○巳○酉○卯○辛○未○辰○丁○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柒仟壹佰陸拾玖元,折合銀元伍拾肆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應徵上訴裁判費銀元捌仟壹佰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杰正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B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