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許賢德 上列原告與 葉忠 入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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