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汪俊甫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楊貴智 律師被告 余鍾銘 被告知益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凱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321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年度審交簡字第4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羅郁婷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