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謝慶輝 律師複代理人 施一帆 律師被告東成起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子○○被告璋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己○○被告庚○○兼法定代理人辛○○被告丙○○
癸○○丁○○上列被告子○○、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謝琬萍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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