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 林文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興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2,000元(計算式:(2,036+646平方公尺)×1,000元=2,682,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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