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0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致事業有
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月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健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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