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他字第2928號、106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於民國105年3月10日,在百貨部飲料庫房,查扣結晶物1包(毛重0.8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於105年3月10日,在百貨部飲料庫房,查扣結晶物1包(毛重0.8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5年4月21日警四分偵字第1050013063號函、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附錄表、採證照片、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3月21日所出具之藥物檢驗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見該包結晶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