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巴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40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巴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0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巴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105年9月20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拘提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吸食器1組。而被告為警查獲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0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
(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5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050900482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吸食器既無法完全與附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即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認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洵屬有據。從而,聲請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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