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 相對人 林盈禎林秝禎
陳家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盈禎即林秝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6,175,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登記在案。而林盈禎即林秝禎於105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4,750,000元,約定應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詎林盈禎即林秝禎並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前開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聲請人本金3,467,839元及其利息等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已部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家韋,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貸放資料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10月7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而相對人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91號財產所有人:林盈禎即林秝禎、陳家韋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 段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埔里鎭水尾8882320.00全部備考林盈禎即林秝禎(權利範圍50分之49)、陳家韋(權利範圍50分之1)
2南投縣埔里鎭水尾8942488.00全部備考林盈禎即林秝禎(權利範圍50分之49)、陳家韋(權利範圍50分之1)
3南投縣埔里鎭水尾916410.00全部備考林盈禎即林秝禎(權利範圍50分之49)、陳家韋(權利範圍50分之1)
4南投縣埔里鎭水尾918920.00全部備考林盈禎即林秝禎(權利範圍50分之49)、陳家韋(權利範圍50分之1)※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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