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荃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荃成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荃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2罪型態相異,犯罪時間亦未接近,復參酌各次犯行情節、所侵害法益之程度等情節,爰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表(以下宣告刑僅敘及有期徒刑部分):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妨害兵役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09月29日111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460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307號112年度嘉簡字第471號判決日期112年03月03日112年0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307號112年度嘉簡字第47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4月06日112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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