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4號原告 林召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技術學院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而本件為勞動事件,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4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調解聲請費5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