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張助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於112年2月22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2年8月3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
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洪雅琪附表:
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卓蘭郵局張助壽苗栗郵局109年7月4日100,000元P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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