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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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29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利享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利享紙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李美慧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