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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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7月,總計
3年1月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14日以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上述有期徒刑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其刑滿日期原為96年9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68日後,縮短刑期後,其刑期終結日為96年7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5年10月11日以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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