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65號聲請人甲○○被告乙○○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詐欺等案件,因被告逃亡,經本院予以通緝,於民國95年11月4日通緝到案,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有逃亡之事實」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乙○○之父親因心臟開刀,被告之弟弟因腎積血住院,均無法工作,家計陷入困境,之前庭訊因被告之父親未通知被告,致被告未到庭,遭鈞院通緝,下次庭訊時被告定會準時應訊,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符,應准予被告提出新台幣五千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