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2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95年度訴字第1461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現由鈞院羈押中。聲請人之父親因尿毒症,每星期需洗腎3次,母親亦無工作能力,家中尚有稚子待扶養,目前家中經濟均由妻子一人負擔,聲請人坦承犯行,態度堪稱良好,亦深感痛悟,並無湮滅證據及串供之虞,雖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過去均無通緝之紀錄,且開庭期間亦隨傳隨到,無逃亡之虞,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將聲請人於予以羈押。茲因上項羈押情事依然存在,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各款情形,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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