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5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民法第11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5年9月29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 李煜卿 ,前已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並經本院於95年12月8日以95年度繼字第2382號裁定准許,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是聲請人重複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