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遠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遠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林志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是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