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78號再審原告 詹進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陸拾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何婉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