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391號債權人 雷蔚菁 上列債權人雷蔚菁因與債務人 陳洺勛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雷蔚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請人聲請以年利率6厘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請提出釋明文件,抑或更正其聲明。
二、依所示之利息起日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及民國106年1月1日起算,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送達予債務人之收件回執影本到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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