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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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27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5月2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