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4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3月間某日起至93年2月間某日止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6、115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17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