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123號判決判處罰金4萬5000元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柏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