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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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528號聲請人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0六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盜版之 陳雷 CD專輯光碟柒片、 王識賢 CD專輯光碟貳片、王識賢VCD專輯光碟肆片、 孫淑媚 VCD專輯光碟貳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八行「影音光碟共十五片」應更正為「影音光碟共十八片」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事後已坦承上情,並與告訴人大旗公司以賠償六萬元達成和解(見卷附和解書),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愓,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洪明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