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學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學遠(所涉肇事逃逸犯行,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07年12月4日7時4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由西往東方向沿臺北市○○區○○○路行經延平北路2段路口,適告訴人 賴建宏 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在其左後側沿民權西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被告於左轉同市區○○○路○段時,原應注意左後方車況,顯示左轉方向燈,禮讓左後側直行車輛先行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疏未注意左後方車況,未禮讓左後方告訴人騎乘之直行機車先行通過,亦未顯示左轉方向燈,突然向左轉彎,致使告訴人煞車及閃避不及,不慎擦撞被告騎乘之機車後側,2人均翻覆倒地,致告訴人受有右側小腿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右側手肘擦傷及右側踝部韌帶拉傷等傷害,事故後,被告隨即起身,撿起掉在地上之早餐,騎乘上述機車離去,前往工作地點上班,未留在事故現場等候警察到場,亦未將告訴人送醫救治,經警到場處理,調閱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上開行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上開行為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賴建宏於108年11月14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就上開過失傷害犯行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昌澤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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