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82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黃清溪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明確債務人姓名、地址。
三、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繼承範圍內)。
四、被繼承人黃清溪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六、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七、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八、本件已催告債務人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