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383號債權人歐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子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子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本票)。
四、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函以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