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2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桃園市平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兆青 代理人 謝尤真 相對人即債務人鑫文山汽車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信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