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4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41號聲請人 李慧如 (即 李泰宏 之繼承人) 李岩 (即李泰宏之繼承人) 李琳 (即李泰宏之繼承人) 李環 (即李泰宏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